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又于近日出臺《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以下簡稱“稅總80號公告”),就相關稅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確。那么,至此對于資本公積等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也就更為清晰了。
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應稅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和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于不同企業的股東取得“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政策,為便于納稅人知曉相關規定,財稅〔2015〕116號文件和稅總80號公告依法再次明確“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統一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于轉增股本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相關征管事項予以了明細列示:
(一)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簡稱“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轉增的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而繼續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人取得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并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轉增股本不征個人所得稅的由來
對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繼而在《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作出解釋及補充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稱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經常對此項個人所得稅征免產生的誤區有:
一、只看到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而沒看到國稅函〔1998〕289號文件,由此造成錯誤的理解,片面的認為個人取得的以所有來源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數額,都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忽略了對不征稅的資本公積的來源還有限制規定。
二、是對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這句話的理解有歧義,特別是對“股票發行”的特定范圍的理解擴大化,將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溢價行為也擴大納入股票發行的范圍。
正確理解“股票溢價發行”的慨念
1﹒《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由此可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劃分為股份后所對應的憑證才稱為股票。
2﹒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見,在我國依法可以簽發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無權發行股票。股票溢價與資本溢價是完全不同的慨念。而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很明確的規定:現行稅收政策中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轉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價發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而沒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資本溢價吸收新股東時形成的資本公積。因此,那種簡單的認為以資本和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資本),自然人股東都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觀點是錯誤的。
現代企業制度下的資本公積屬性
對于此問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誰投入的資本(現金或非貨幣性資產)形成的資本公積就是該股東個人的。那么理解了什么是資本公積,什么是現代企業制度,將有利于理解這誤區。
資本公積是投資者的出資中超出其在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不管是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還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屬于公司財產,而不單獨屬于某位股東。
按照《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投入公司的財產(資本、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等歸誰所有?是歸某個特定股東,還是歸公司也即全體股東所有?股東不管以什么方式對公司的投資,股東均只以享有的股權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資本公積則是屬于公司的財產,股東同樣以所占股權享有資本公積。
進行股改的企業特別需引起重視
在將現有企業改造為股份制有限公司時,一般都會對凈資產等進行評估清理,將賬面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對于以原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從法律角度鑒別,正在進行股改的企業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為所持股權的憑證,因此該類企業的資本公積中含有的溢價部分不屬于“股票溢價發行收入”而只是資本溢價;且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業的資本公積計入新公司的資本公積后,其中原資本溢價部分也仍不屬于新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其性質仍然是股本溢價。此點需特別引起重視,頗為流行的所謂“先股改再轉增,原資本溢價就變成股票溢價”的說法,看似很美,實則將有很大的涉稅風險。按照前文已闡明的原則,以上兩種企業以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仍然不符合不征稅的條件,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現行稅收政策對于個人股東取得轉增股本的稅收政策歸納起來就是,個人股東取得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
個人股東取得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不征稅。
個人股東取得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個人取得非上市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自行制定計劃在5年內分期繳納。
個人股東取得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
不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應當清晰的知曉特定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也是特定的,不可能任意過大適用范圍,否則將帶來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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