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軌文號』深國稅函〔2004〕156號
『發文單位』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發文時間』20040604
『時效性』全部有效
『期號』200406
各直屬機構、區局、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通過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通知》(國稅函〔2004〕634號)轉發給你們,市局明確,我市內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通過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2004.05.21.國稅函〔2004〕6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通過中華民族團結進步協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