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社〔2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醫保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醫保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益,現對《財政部 醫保局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166號,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如下:
一、將《辦法》第三條修訂為:
財政部負責會同國家醫保局分配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實施重點績效評價;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局)對參保人數、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個人繳費等情況進行審核;會同國家醫保局對各省(區、市,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醫療保障部門提交的申報材料和監管局審核報告進行復核;配合國家醫保局指導督促各省(區、市)醫療保障、財政部門按要求做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
二、將《辦法》第十條修訂為:
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員,中央財政按照經審核認定的參保人數和國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補助標準全額補助。
三、將《辦法》第四章修訂為下達流程,第十一條修訂為:
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按程序按進度,及時將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支付至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四、將《辦法》第十二條修訂為: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后,應在30日內將預算指標分解至各統籌地區,并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中央及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包括省級、市級和縣級財政補助資金,下同),應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支付至統籌地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中央財政將在次年結算時相應扣減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足。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后再下達或撥付。如發現多撥、少撥等情況,應立即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地方各級醫療保障部門發現類似情況的,應立即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醫療保障部門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多撥的補助資金。
五、將《辦法》第十三條修訂為:
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采取“當年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將補助資金下達至省級財政。
中央財政每年按照預算管理的統一要求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預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當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和規定的分擔比例預撥本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預算,并同步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
以2022年為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以后年度類推:
預撥某省(區、市)2022年補助資金預算數=該省(區、市)經審核認定的2021年6月底參保人數×2022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
結算某省(區、市)2021年度補助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認定的2021年6月底參保人數×2021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已預撥2021年補助資金數-2021年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的補助資金-2021年因多報、虛報參保人數追加扣減的補助資金
其中:
某省(區、市)2021年因地方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認定的2021年6月底參保人數×2021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1-當年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10%
某省(區、市)2021年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地方財政2021年12月底前實際到位補助資金數÷當年地方財政應到位補助資金數×100%
某省(區、市)2021年地方財政應到位補助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認定的2021年6月底參保人數×[2021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1-中央財政分擔比例)]
某省(區、市)2021年因多報、虛報參保人數追加扣減的補助資金=該省(區、市)經審核發現的多報、虛報參保人數(含省內重復參保人數)×2021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5%
六、將《辦法》第十六條修訂為:
第十六條 結算上一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實行網絡和紙質同時申報。每年2月15日前,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向財政部、國家醫保局(以下簡稱兩部門)聯合上報紙質版的《XXX省(區、市)關于申請結算20XX年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包括文字和附表兩部分內容。文字部分應包括上一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應剔除無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錯誤以及省內重復參保等不符合規定的參保人數)、省內重復參保比對情況、籌資標準、財政補助資金及個人繳費到位、基金運行及制度建設情況,存在的問題,績效評價結果,有關建議和需要說明的特殊事項等。附表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登錄財政部統一報表系統“城鄉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申報系統”,錄入相關數據后打印出紙質表格。同時,將《請示》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
七、將《辦法》第十七條修訂為:
各統籌地區財政、醫療保障部門應及時將參保人數、下達補助資金文件和撥款憑證等審核所需的材料報送省級財政和醫療保障部門。其中,6月底參保人數及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附件3、附件4、附件6)應于當年8月底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部門進行匯總初審后,于次年2月15日前將初審意見、匯總情況(附原始資料)與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同時報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地方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對參保人數、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對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八、將《辦法》第十八條修訂為:
各省(區、市)醫療保障部門應先對參保人員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對。同時,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在全省(區、市)范圍內開展重復參保信息比對,并將比對工作開展情況和比對結果寫入《請示》。信息比對工作應整理全省(區、市)當年6月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信息,原則上以身份證號為唯一標識(港澳臺和外國人等按相關規定執行),充分利用大數據運算技術在險種內部及險種之間進行全面穿透式審核比對。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與所在省其他地區之間的重復參保信息比對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比對工作開展情況和比對結果應同時寫入所在省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的《請示》。
對于參保人員無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錯誤或省內重復參保的,除特殊情況外(需在《請示》中詳細說明原因并經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核實),各省(區、市)不得為其申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已有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國家醫保局會同財政部組織開展全國范圍內的跨省重復參保專項核查治理工作,中央財政根據核查結果及時扣減補助資金。
九、將《辦法》第十九條修訂為:
監管局在每年2月15日前收到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后,對上一年度6月底參保人數和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12月底中央及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分解下達和撥付到位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對《請示》中提出的特殊事項進行核實,逐步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管。
監管局審核以非現場審核為主,必要時可抽取部分統籌地區開展現場審核。為了確保工作進度,監管局可在省級財政、醫療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各地上報材料時,提前介入審核工作。監管局應提前介入省級醫療保障部門開展的省內重復參保信息比對工作,對其比對工作進行監督,并對比對結果出具審核意見,寫入審核報告。監管局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自行開展重復參保信息比對,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應配合提供相關數據信息。
監管局應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審核工作,登錄財政部統一報表系統“城鄉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申報系統”錄入審核結果后打印出紙質表格,形成正式審核報告報送兩部門,同時抄送省級財政、醫療保障部門。審核報告應包括審核認定的上一年度參保人數(有無重復參保、虛報和多報參保人數以及參保人員身份信息是否完整、準確)、中央及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情況、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資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有關建議及需要特殊說明的事項、審核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監管局受財政部委托實施績效評價的,還應報送績效評價報告。
修訂后的《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含其他文字性修訂)詳見附件。
附件: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2022年1月修訂)
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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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