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23〕18號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我們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
財 政 部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6號
一、關于固定資產的明細核算
根據《固定資產等資產基礎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22),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在《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下按照固定資產類別設置“房屋和構筑物”、“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檔案”、“家具和用具”、“特種動植物”明細科目。
同時,單位應當將“固定資產”科目和對應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原相關明細科目余額(如有)按以下規定轉入新的明細科目:
1.原“房屋及構筑物”明細科目的余額,按照所屬資產類別分別轉入“房屋和構筑物”、“設備”、“家具和用具”明細科目;
2.原“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設備”明細科目;
3.原“圖書、檔案”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圖書和檔案”明細科目;
4.原“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明細科目中屬于家具、用具、裝具的資產余額轉入“家具和用具”明細科目;
5.原“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明細科目中屬于動植物的資產余額轉入“特種動植物”明細科目。
二、關于工程項目專門借款利息的會計處理
單位為購建固定資產等工程項目借入專門借款的,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利息費用,應當計入工程成本,在財務會計借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科目;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歸屬于單位的利息收入,應當沖減工程成本,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
專門借款不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利息費用,應當計入當期費用,在財務會計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應付利息”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科目;不屬于工程項目建設期間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歸屬于單位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當期收入,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單位應當在實際支付專門借款利息支出、收到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產生的歸屬于單位的利息收入時,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預算會計處理。
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確定,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第8號——負債》(財會〔2018〕31號)的規定。
三、關于以前年度社會保險費結算的會計處理
單位因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準備期清算、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等原因導致調整以前年度應繳社會保險費(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業年金等)的,對屬于單位繳費的部分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軋差退回以前年度繳費的情況。
單位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財政應返還額度”等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等科目;在預算會計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結轉結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
有關資金需繳回財政或注銷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額度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軋差補收以前年度繳費的情況。
在確定補繳金額時,單位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
在實際補繳時,單位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在預算會計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等科目。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退回以前年度繳費,再按調整后的結算金額收繳的情況。
單位在收到全額退費時,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預算會計不作處理。
單位按調整后的結算金額繳費時,應當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結算繳費金額小于退費金額的。
單位應當在財務會計按照退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結算繳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等科目;在預算會計按照差額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結轉結余科目下的“年初余額調整”明細科目。
有關資金需繳回財政或注銷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額度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結算繳費金額大于退費金額的。
在確定繳納金額時,單位應當在財務會計按照結算繳費金額大于退費金額的差額借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
在實際繳納時,單位應當在財務會計按照退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差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按照結算繳費金額貸記“銀行存款”、“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在預算會計按照差額借記“行政支出”、“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等科目。
此外,單位對屬于個人繳費的部分,收到退回的以前年度繳費時,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確定應補繳以前年度繳費金額時,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從應付職工薪酬中代扣應補繳的社會保險費時,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基本工資”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四、關于事業單位開辦資金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在初始設立并取得開辦資金對應的各類資產時,應當在財務會計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按照取得的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預算收入科目。本解釋所稱初始設立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劃轉撤并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2〕29號)中合并、分立情形下新組建單位,以及本解釋“關于由執行其他會計制度轉為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新舊銜接處理”中單位性質轉為事業單位的情形。
事業單位在持續運行期間,接受舉辦單位無償投入資產的,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中取得上級補助收入、無償調入非現金資產等業務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辦理開辦資金變更登記,無需進行會計處理。
五、關于由執行其他會計制度轉為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新舊銜接處理
因單位性質或執行的財務管理制度發生變化,由執行其他會計制度轉為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新舊銜接處理。
在首次執行日,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設立新賬,對所有資產、負債、凈資產、預算結余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一般流程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單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認原未入賬資產、負債,以及調整資產、負債余額的,應當相應調整累計盈余。單位應當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首次執行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在首次執行日,單位應當根據新賬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并在附注披露新舊銜接對報表項目金額的影響。
單位在首次執行日后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應當遵循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首份年度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無需填列上年比較數。
六、關于生效日期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釋規定首次施行時均采用未來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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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