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1年11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中列為:29291010。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及傾銷幅度、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等進行了調查。在本案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于2003年6月10日發(fā)布初裁公告,初裁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并且國內產業(yè)的實質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初裁公告后,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xù)進行調查,現對本案的調查已經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作出終裁決定(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裁決定
經過調查,商務部終裁決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產業(yè)存在實質損害,且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 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征收反傾銷稅。
應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號29291010項下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不包括該稅則號下的型號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對應征收的反傾銷稅的產品的描述如下:
產品名稱: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
英文名稱:TOLUENE DIISOCYANATE
被調查產品種類: 有機化學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項下的異氰酸酯類
被調查產品的規(guī)格型號:TDI80/20
化學分子式:C9H6N2O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則號:29291010
物理形態(tài):常溫下為白色或淺黃色透明的液體。
物理及化學性質:熔點14℃左右,沸點118℃易(1.33kPa),相對密度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類,并與強氧化劑、水、醇類、胺類、酸類、強堿發(fā)生反應,燃燒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氫等。
產品用途:制備高分子新材料聚氨酯的主要原料。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的稅率如下:
日本公司
1、聚氨酯工業(yè)株式會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5%
2、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4%
3、其他日本公司:49%
韓國公司
1、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 (DC Chemical Co.,Ltd) 3%
2、韓國FINE CHEMICAL 株式會社 (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3%
3、其他韓國公司: 5%
美國公司
1、美國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8%
2、美國拜耳聚合物有限責任公司(Bayer Polymers LLC) 7%
3、其他美國公司: 28%
四、征收反傾銷稅
進口經營者自2003年11月22日起,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的,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價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3年6月10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現金保證金,按照本決定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與之同時繳納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現金保證金按相應的計稅價格和增值稅稅率計征并轉為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對在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繳納的現金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和與之對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不足部分不再補征。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不再征收反傾銷稅。
六、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征收反傾銷稅,實施的期限自2003年11月22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上述國家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條件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八、期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的規(guī)定,向商務部書面申請期中復審。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 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的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經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后,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正式發(fā)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TDI進行反傾銷調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原外經貿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國家經貿委”)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在本案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商務部于2003年6月10日發(fā)布初裁公告,初裁裁定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并且國內產業(yè)的實質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繼續(xù)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的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作出終裁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2年4月17日,河北滄州大化TDI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國內甲苯二異氰酸酯產業(y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外經貿部提出了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產品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原外經貿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國內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yè)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qū))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原外經貿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經審查,原外經貿部認為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證據表明,申請人的總產量已占了國內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全部總產量的大部分,有資格代表中國甲苯二異氰酸酯產業(yè)提出申請。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所規(guī)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證據。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后,原外經貿部經商原國家經貿委,于2002年5月22日正式公告立案,決定開始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產品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二)初步調查
1、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
原外經貿部確定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5月22日,原外經貿部約見了日本、韓國和美國駐華大使館官員,向他們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公開部分的申請書,同時通知了本案申請人。根據公告要求,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的應訴報名期內,一些涉案國的生產商和貿易商向原外經貿部申請參加應訴。2002年6月24日,原外經貿部向報名應訴的生產商和出口商發(fā)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在問卷規(guī)定的期間內,一些應訴公司向原外經貿部書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請,并闡述了延期理由。經審查,原外經貿部同意各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遞交截止之日前,原外經貿部共收到6家應訴公司的答卷。
原外經貿部對上述答卷進行了初步審查,對個別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釋的部分發(fā)放了補充問卷,有關公司在原外經貿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
在案件調查期間,原外經貿部還聽取了各利害關系方對本案調查的一些陳述和意見。對所有利害關系方所提供的資料和意見,原外經貿部在案件調查中都依法予以了認真和充分的考慮。
2、產業(yè)損害的初步調查
(1)產業(yè)損害調查期
調查機關確定本案的產業(yè)損害調查期(以下簡稱調查期)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應訴登記
根據立案公告,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天的應訴期內,日、韓、美三國共有10家企業(yè)向調查機關申請應訴登記。其中,日本企業(yè)3家:日本武田藥品工業(yè)株式會社、聚氨酯工業(yè)株式會社、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韓國企業(yè)2家: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韓國精細化工株式會社;美國企業(yè)5家:亨斯邁國際有限公司、陶氏化學公司、利安德化學公司、美國巴斯夫公司、美國拜爾公司。經審查,上述企業(yè)符合應訴條件,調查機關依法予以登記。
(3)成立調查組
立案后,調查機關成立了甲苯二異氰酸酯反傾銷產業(yè)損害調查組,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4)發(fā)放和回收調查問卷
2002年6月,調查機關向中國國內相關生產企業(yè)、國內進口商和國外有關生產商發(fā)放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國外生產者調查問卷》。7月15日,日本武田藥品工業(yè)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提交了《關于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反傾銷損害調查問卷的說明》,對無法完成調查問卷的原因作了解釋和說明。調查機關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收回了《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和其他《國外生產者調查問卷》。
(5)接待來訪和接收證據材料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調查機關多次接待了來自有關國家的生產者、出口商和中國國內生產者、用戶的來訪,認真聽取他們對本案調查與裁決的觀點和意見,接收其向調查機關提交的書面意見和證據材料。
(6)初裁前的實地核查
2002年8月,本案調查組對滄州大化進行了初裁前的實地核查。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3年6日10月,商務部就本案發(fā)布初步裁定公告,認定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存在傾銷和實質損害,而且認定國內產業(yè)的實質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根據調查結果,商務部在初步裁定公告中,決定自2003年6月10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開始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時,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與初裁所確定的傾銷幅度相應的現金保證金。
(四)繼續(xù)調查
1、對傾銷和傾銷幅度的繼續(xù)調查
(1) 進一步調查和搜集證據。 根據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關系方在初步裁定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可以就初步裁定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
商務部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收到了國內申請人、部分應訴公司和下游等有關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評論。商務部在終裁時依法予以考慮。
(2) 實地核查。為了核實各應訴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應應訴公司的邀請,商務部組成了反傾銷實地核查小組,于2003年8月1日??8月29日赴韓國東洋制鐵株式會社及其香港關聯公司、韓國FINE CHEMACAL株式會社,日本聚氨酯工業(yè)株式會社、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美國拜耳公司及其新加坡關聯銷售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核查期間,被調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有關銷售、財務等方面的證明材料。核查小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對中國出口的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等,隨機抽取了各公司國內外銷售及原材料采購30筆交易。對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等進一步進行了調查,重點核實了初步裁定中未予采納項目的證明材料,并搜集了相關的證據。商務部對這些材料進行了整理核對,在終裁決定中依法予以考慮。
2、關于美國拜耳公司更名和日本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初裁英文名稱調查
2003年5月26日,美國拜耳公司代理人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由于拜耳公司(Bayer Corporation)于2003年初在美國完成重組,根據重組協議,所有關于TDI的權益和債務均由2002年10月16日成立的拜耳聚合物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因此正式提出變更中國TDI反傾銷應訴人申請,即由拜耳公司(Bayer Corporation)變更為拜耳聚合物有限責任公司(Bayer Polymers LLC)。代理人并遞交了變更文件的副本。由于該申請?zhí)峤坏娜掌谝雅R近初裁公告的日期,而且代理人尚未提交經公證和認證的文件,因此商務部在初裁前沒有充足的時間來進行調查,所以未在初步裁定中公告有關更名事宜。
初步裁定后,代理人提交了經公證后的更名文件,在實地核查中,商務部核查小組對更名文件的真實性,公司的權益和債務變更情況進行了核實,確認應訴人的名稱應由拜耳公司(Bayer Corporation)變更為拜耳聚合物有限責任公司(Bayer Polymers LLC)。
初步裁定公告后,2003年9月10日,日本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向商務部遞交申請,要求更正TDI反傾銷初裁中應訴企業(yè)名稱,將初裁公告中該公司的英文名稱由“Mitsui Taketa Chemical, Inc.”更正為“Mitsui Taketa Chemicals, Inc.”。經核實,該公司的英文應為“Mitsui Taketa Chemicals, Inc.”
2、對損害和損害程度的繼續(xù)調查
(1)接收初裁后的書面評論
初裁后,有關利害關系方遞交了書面評論意見。針對有關利害關系方提出的主要問題,調查機關在終裁前進行了進一步調查和取證。
(2)終裁前的實地核查
2003年7月,調查組對滄州大化進行了終裁前的實地核查。
(3)召開下游用戶座談會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國內產業(yè)下游用戶提出了對本案調查與裁決的觀點和意見。調查組于2003年9月召開座談會專門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并接收了其提交的書面材料。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回收的調查問卷、實地核查的結果、利害關系方的書面評論及所附證據材料、座談會上各方的發(fā)言及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了認真分析和評估,對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依法給予了充分考慮。
二、被調查產品、國內同類產品以及國內產業(yè)范圍
1、被調查產品
本案被調查產品是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產品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
產品名稱: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
英文名稱:TOLUENE DIISOCYANATE
被調查產品種類: 有機化學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項下的異氰酸酯類
被調查產品的規(guī)格型號:TDI80/20
化學分子式:C9H6N2O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則號:29291010
物理形態(tài):常溫下為白色或淺黃色透明的液體。
物理及化學性質:熔點14℃左右,沸點118℃易(1.33kPa),相對密度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類,并與強氧化劑、水、醇類、胺類、酸類、強堿發(fā)生反應,燃燒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氫等。
產品用途:制備高分子新材料聚氨酯的主要原料。
商務部在考察了產品的物理性能和化學性能、生產技術和產品用途、產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競爭性等因素后,認定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產品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與國內產業(yè)生產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具有可比性,屬于同類產品。并根據上述被調查產品范圍進行產業(yè)損害調查。
2、國內同類產品
調查機關在考察了產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學性質、制造過程、生產技術和產品用途、產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競爭性等因素后,認定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國內生產的TDI產品(型號為TDI 80/20)屬于同類產品。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有應訴企業(yè)提出,中國國內生產的TDI產品與被調查產品不是“同類產品”。 調查機關對此進行了認真調查。
調查機關在聽取有關產業(yè)專家意見并赴申請人企業(yè)進行實地核查后認為,中國國內生產的TDI產品與被調查產品并不存在本質的差別,屬于同類產品,主要理由:
(1)物理性能及化學性質。申請人企業(yè)滄州大化生產的TDI產品與被調查產品具有相同的化學分子式,相同的物理形態(tài),其熔點、密度、在不同溶劑中的溶解度、以及與常見的酸堿等試劑的反應性質均相同。
(2)重要的產品質量指標。據河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檢驗,滄州大化生產的TDI產品,其比較純度、異構比、可水解氯、酸度等指標,與被調查產品不存在重大差別,可以相互替換。
(3)原料與制造工藝。滄州大化生產的TDI產品與被調查產品均采用甲苯、硝酸、硫酸、液氯、一氧化碳、氫氣等作為原料,均采用氯酰化法生產,其關鍵工藝流程不存在重大差別。
(4)主要用途。滄州大化生產的TDI產品與被調查產品用途基本相同,均主要用于聚氨酯合成,在其中充當固化劑,同時還可以用在有機合成、油漆涂料等方面。據聚氨酯生產廠家反映,滄州大化生產的TDI產品完全能夠在聚氨酯生產中替代進口的TDI產品。
(5)銷售渠道。滄州大化生產的TDI產品與被調查產品都主要通過經銷商、代理或直供的方式銷往華東和華北地區(qū)。兩者競爭度高。
商務部認為,中國國內生產的TDI產品與被調查產品屬于同類產品。
3、國內產業(yè)范圍
商務部依法對本案中國國內產業(yè)范圍進行了審查。滄州大化作為本次反傾銷案中國國內TDI產業(yè)的申請人,具備中國企業(yè)法人資格,同時,該企業(yè)產量已經占到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絕大部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具有代表性,其相關數據可以代表中國國內TDI產業(yè)的情況。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根據對各應訴公司答卷的調查以及實地核查,對各公司的正常價
值和出口價格作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日本聚氨酯工業(yè)株式會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銷售情況。
調查期內,在日本國內市場的貿易過程中,該公司通過國內的非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商務部對交易的數量和價格進行了審查。
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銷售數量占被調查產品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在進行低于成本測試時,對于該公司在財務費用中列支的與被調查產品無關的生產經營項目,商務部決定予以剔除。在初步裁定中,對于在銷售費用中列支的運輸費用和倉儲費用,由于應訴公司未對其作詳細說明和與表4-2項目之間的對應關系,導致商務部無法進行在完全成本項下的低于成本測試。在核查過程中,該公司遞交了有關證明材料,證明銷售費用中列支的運輸費用和倉儲費用與表4-2中的內陸運費、儲槽存儲費用、液罐車租賃費用等項目的加總數是一致的,因此商務部決定在終裁中,采用完全成本下的低于成本測試。結果該公司的國內銷售全部是高于成本進行的。因此商務部決定采用其全部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調查期內該公司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情況。
調查期內,該公司全部通過其國內非關聯貿易商對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因此商務部決定依據其銷售給國內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其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核查。
(1) 正常價值
在國內銷售的環(huán)節(jié)調整部分,對于回扣部分盡管在核查過程中該公司提供了相關財務數據和憑證,但商務部認為仍缺乏充足的一一對應關系,因此終裁中決定不予采納。對于其他調整項目,經實地核查后決定予以接受。
(2) 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提供的對中國出口的數據和相關證據,接受其售前倉儲費、內陸運輸費和信用費的調整以及CIF價格。對于在初裁中增加的報關費用、危險品出口檢驗費、出廠裝卸費等調整項目,在核查過程中該公司提供了相關合同和證明文件,商務部核查小組進行核實后,確認其已經包括在運輸費用等項目中。
日本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在日本國內銷售情況。
調查期內,在日本國內市場的貿易過程中,該公司通過國內的關聯公司或是非關聯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商務部對兩種交易的數量和價格進行了審查。
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其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對于答卷表6-3中的固定費用調整項目,由于缺乏充足的證據,商務部決定沿用初裁時的作法,對此不予接受。
根據重新計算后的被調查產品國內銷售成本,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國內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在初步裁定中,由于應訴公司未對銷售費用中的物流費用做詳細說明和與表4-2項目之間的對應關系,導致商務部無法進行在完全成本項下的低于成本測試。在核查過程中,該公司遞交了有關證明材料,證明銷售費用中物流費用與表4-2中的內陸運費、售前倉儲費用等項目的加總數是一致的,因此商務部決定在終裁中,采用完全成本下的低于成本測試。結果該公司的國內銷售全部是高于成本進行的。因此商務部決定采用其全部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對該公司被調查產品對出口中國銷售情況進行了審查。
該公司通過日本國內(第三國或地區(qū))的非關聯商或直接向中國的非關聯商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商務部采用其對非關聯商的銷售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核查。
(1) 正常價值
商務部對該公司報告的正常價值的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
對于公司主張的貿易環(huán)節(jié)調整、回扣、廣告費用項目,商務部經調查后認為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和解釋說明,因此在終裁中對這些調整主張仍不予接受。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對出口價格調整部分進行了審查。
關于匯兌差額損益調整項目,調查期內日元對美國的匯率并沒有發(fā)生劇烈的波動,因此商務部決定不予接受。對于售前倉儲費用,按照國內銷售同類標準進行了調整。
對于在初裁中增加的報關費用、危險品出口檢驗費、出廠裝卸費等調整項目,在核查過程中該公司提供了相關合同和證明文件,商務部核查小組進行核實后,確認其已經包括在運輸費用等項目中。
韓國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 (DC chemical Co.,Ltd)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韓國國內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
該公司的國內銷售通過韓國國內的非關聯公司進行,商務部對交易的數量和價格進行了審查。
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其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在初裁中由于公司遞交的表6-2和表6-3中的原材料投入數出現較大的差額,商務部采用了單月較高的成本來進行低于成本測試。商務部小組在實地核查過程中,公司提供了會計報表和分類帳以及記帳憑證,來證明是由于原材料收發(fā)帳的出庫記錄不僅包括TDI生產流程所發(fā)生的原材料支出,還包括O-TDA和NAPHTHA流程所發(fā)生的原材料支出的原因,導致了兩表前后不一致。經核實帳目和金額,商務部認為公司是由于內部成本管理和會計處理的原因造成以上的不一致性,經剔除O-TDA和NAPHTHA流程所發(fā)生的原材料支出的調整后,能夠真實反映公司的原材料投入情況,因此決定予以接受。
經過低于成本測試后,被調查產品在調查期內大部分國內銷售是高于成本進行的,商務部采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被調查產品的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該公司通過三種方式對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第一種方式是通過韓國國內的關聯貿易商OCI直接向中國客戶銷售被調查產品;第二種方式是通過韓國國內的關聯貿易商OCI銷售給韓國國內的非關聯商,然后由韓國國內的非關聯商轉售中國非關聯客戶;第三種方式是通過韓國國內的關聯貿易商OCI銷售給香港OCI,由香港OCI再轉售給中國非關聯客戶。在通過關聯商OCI轉售給韓國國內或中國非關聯商的銷售方式下,商務部依據OCI對非關聯商的轉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通過關聯商香港OCI轉售的銷售方式下,商務部依據香港OCI轉售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核查。
(1) 正常價值
該公司提供的國內銷售調整項目,商務部經調查后決定予以接受。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對出口貿易環(huán)節(jié)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核。在初裁中,由于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證明這些退稅金額發(fā)生在對中國的該產品的出口業(yè)務上,因此商務部在初裁中沒有接受出口退稅項目。經實地核查后,商務部依據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所有出口量和出口退稅額,確認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出口的退稅金額。對該公司的銀行手續(xù)費、裝卸費等其他項目進行了調整。
韓國FINE CHEMICAL 株式會社 (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韓國國內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
該公司的國內銷售通過韓國國內的非關聯公司進行,商務部對交易的數量和價格進行了審查。
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其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成本費用情況進行了審核,對于在財務費用中列支的與被調查產品經營活動無關的項目,決定予以剔除;在對成本費用重新計算后,商務部依照調整后的單位成本費用來進行低于成本測試,結果調查期內絕大多數國內是高于成本進行的,因此商務部采納全部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該公司通過三種方式對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第一種方式是直接對中國非關聯客戶銷售,第二種是通過韓國國內的非關聯商對中國轉售,第三種是通過日本的關聯商轉售。在直接對中國出口的銷售方式下,以該出口價格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通過韓國國內的非關聯商對中國轉售的銷售方式下,以出售給非關聯商的價格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在通過日本關聯商轉售的情況下,以日本關聯商出售給獨立購買者的價格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核查。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對國內銷售的貿易環(huán)節(jié)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核。在核查中商務部小組發(fā)現,國內銷售的運輸(倉庫-客戶)有兩個運輸公司來承擔,商務部根據總運輸量和支付的總金額來計算同一客戶的單位運費,以此為基礎來重新計算每筆國內運輸費用。根據實地核查的結果,由于公司在桶裝包裝上完全相同,因此商務部根據統(tǒng)一的標準對出口和國內銷售的包裝情況進行了調整。
(2) 出口價格
商務部對出口環(huán)節(jié)的貿易調整項目進行審查。對于在初裁中的內陸運費、出廠裝卸費用、包裝費用等項目的調整,經核查后,商務部仍然沿用初裁的作法;對于出口退稅部分,在初裁中,由于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證據材料證明這些退稅金額發(fā)生在對中國的該產品的出口業(yè)務上,因此商務部在初裁中沒有接受出口退稅項目。經實地核查后,商務部依據該公司在調查期內所有出口量和出口退稅額,確認該公司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出口的退稅金額。調整增加了銀行手續(xù)費項目。
美國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鑒于巴斯夫公司拒絕商務部的實地核查決定,因此采用現有材料做出裁決,維持初裁的決定。
拜耳聚合物有限責任公司(Bayer Polymers LLC)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美國國內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
該公司的國內銷售中被調查產品直接銷售給國內最終用戶,商務部對交易的數量和價格進行了審查。
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其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數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成本費用情況進行了審核,依據實地核查中,該公司提供的調查期財務報告在成本計算中加入利息費用項目。在對成本費用重新計算后,商務部依照調整后的單位成本費用來進行低于成本測試,結果調查期內有部分被調查產品的國內銷售是低于成本進行的,但未超過20%,因此商務部決定采納全部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商務部審查了該公司對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調查期內,對中國的出口銷售,該公司全部通過關聯貿易商進行的。商務部依據關聯貿易商轉售給獨立購買商的價格為基礎確定出口價格。
3、項目調整
商務部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核查。
(1)正常價值
商務部對國內銷售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核。對于在初裁中未予以接受的提前付款折扣、郵寄銷售服務費、國內銷售貿易環(huán)節(jié)的調整主張,經實地核查,該公司未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因此決定在終裁中不予接受;對于回扣,該公司提供了賬務和有關憑證,證明該項目已經實際發(fā)生并和實際交易有一一對應的關系,因此決定在終裁接受。
(2) 出口價格
商務部對出口環(huán)節(jié)的貿易調整項目進行審查,對于間接銷售費用的調整不予接受。
(二)比較和價格調整
商務部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并對以下因素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包裝費用、港口費用、信用費用以及傭金等。對于某些沒有證據接受的費用,商務部依據現有材料進行了調整。
(三)傾銷幅度
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商務部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對于涉案國其他未應訴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1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根據現有材料作出裁定。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一)日本
1、聚氨酯工業(yè)株式會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5%
2、三井武田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INC.) 4%
3、其他日本公司:49%
(二)韓國
1、東洋制鐵化學株式會社 (DC Chemical Co.,Ltd) 3%
2、韓國FINE CHEMICAL 株式會社 (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3%
3、其他韓國公司: 5%
(三)美國
1、美國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8%
2、美國拜耳聚合物有限責任公司(Bayer Polymers LLC) 7%
3、其他美國公司: 28%
四、累積評估的適當性
調查機關根據對傾銷及傾銷幅度的調查,來自韓國、日本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均不小于2%,不屬于微量傾銷幅度;而且來自韓國、日本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的進口數量均超過國內被調查產品總進口數量的3%,不屬于可忽略不計。
調查機關同時認為,被調查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以及被調查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是相同的。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9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認為對來自日本、韓國和美國的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yè)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五、國內產業(yè)的實質損害和損害程度
在本案裁定中,調查機關支持申請人提出的由于中國海關稅則分類和統(tǒng)計等原因導致的相關數據需經推算取得的主張,并對相關推算數據予以采納。
調查機關對中國國內產業(yè)所受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調查結論如下:
1、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和占中國國內的市場份額
根據中國海關統(tǒng)計,2000年、2001年被訴三國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數量分別比上年增長1.51%和1.61%,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呈上升趨勢。
1999年、2000年、2001年被訴三國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在中國國內所占的市場份額分別為81.27%、77.06%和73.09%,在中國國內市場占據很大比重。
2、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及其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根據中國海關統(tǒng)計數據加權平均計算,1999年、2000年、2001年被訴三國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價格分別為每噸1644.52美元、2005.44美元和1590.05美元。2000年比1999年增長21.95%。2001年比2000年下降20.71%,同期,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價格下降28.30%。被調查產品價格的下降使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受到壓制。
3、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國內產業(yè)的影響
調查機關經調查了解到,申請人滄州大化1999年12月試車成功,2000年正式投入批量生產。而中國國內另外一家TDI生產企業(yè)甘肅銀光聚銀化工有限公司,調查期內沒有正常生產。在本案調查與裁定中,調查機關僅對申請人2000年和2001年的相關經濟指標數據和因素進行考察和評估。
2000年和2001年中國國內TDI表觀消費量分別比上年增長7.06%和7.14%。國內TDI表觀消費量的迅速增長,有利于中國國內產業(yè)的發(fā)展。
(1)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和銷售量增長。調查期內,由于國內需求的強勁拉動,2001年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比2000年增長54.02%。2001年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銷售量比2000年增長35.57%。
(2)中國國內產業(yè)銷售收入呈下降趨勢,維持在較低水平。調查期內,2001年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銷售收入比2000年降低2.79%。在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和銷售量增長的同時,銷售收入沒有得到相應增長,反而呈現下降趨勢并維持在較低水平,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銷售狀況受到嚴重不良影響。
(3)中國國內產業(yè)稅前利潤急劇下降,虧損嚴重。調查期內,盡管國內產業(yè)努力降低銷售成本和相關費用,但是同類產品的稅前利潤仍急劇下降。2001年稅前利潤比2000年下降幅度達到2618.96%,出現嚴重虧損局面。
(4)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市場份額低幅增長,總體仍處在較低水平。調查期內,在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和銷售量增長的同時,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在中國國內市場上所占的市場份額僅增長2.43個百分點,且市場份額在中國國內市場占據的比重較小,總體處在較低水平。
(5)中國國內產業(yè)投資收益下降并呈負增長趨勢。由于國內產業(yè)嚴重虧損,調查期內,2001年國內產業(yè)的投資收益率比2000年下降3.22個百分點,并且2000年、2001年國內產業(yè)的投資收益率均為負值,產業(yè)盈利能力下降。
(6)中國國內產業(yè)開工率增長。調查期內,2000年國內產業(yè)由于申請人企業(yè)處于投產初期,開工率不足。2001年國內產業(yè)實現正常生產,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增長,開工率相應比2000年增加32.03個百分點。
(7)中國國內產業(yè)現金凈流量顯著減少。調查期內, 2001年國內產業(yè)現金凈流量比2000年減少60.78%。產業(yè)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降低。
(8)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價格明顯下降。調查期內, 2001年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價格比2000年下降28.30%。2001年同2000年相比,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價格下降幅度大于被調查產品價格下降幅度7.59個百分點。
(9)中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庫存急劇增加。調查期內, 2001年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年末庫存比2000年增長400.26%。由于受到銷售狀況的不良影響,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銷率下降,致使同類產品年末庫存增加,其增幅大于銷售量增幅364.63個百分點。
(10)中國國內產業(yè)勞動生產率增長。調查期內,由于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的增長和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2001年國內產業(yè)勞動生產率比2000年增長49.95%。
(11)中國國內產業(yè)就業(yè)人數有所增加。調查期內,隨著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的提高,2001年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生產的就業(yè)人數比2000年增長2.71%。
(12)中國國內產業(yè)就業(yè)人員的工資呈現下降趨勢。調查期內, 2001年國內產業(yè)人均年工資比2000年下降3.81%。就業(yè)人員的工資增長受到阻礙,出現負增長。
(13)中國國內產業(yè)增長受到抑制。迅速增長的國內需求,給正在處于增長期的國內產業(yè)提供了加快發(fā)展的空間,但由于價格水平下降,發(fā)展前景受到不利影響。調查期內, 2001年國內產業(yè)的生產能力比2000年僅增長2.94%。
(14)中國國內產業(yè)的籌資和投資能力下降。調查期內,2001年國內產業(yè)凈流動資產比率比2000年下降10.82個百分點,償債能力下降,申請企業(yè)信用等級降低,其引進先進技術改造設備、擴大生產能力的重點技術改造計劃無法實施。
(15)被訴三國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經調查,調查機關確認三國在調查期內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時存在傾銷,確定的傾銷幅度足以對中國國內產業(yè)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
4、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
上述事實表明,調查期內,迅速增長的國內需求,給處于增長期的國內產業(yè)提供了很大的發(fā)展空間,在國內需求的強勁拉動下,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產量、銷售量、市場份額等指標呈不同程度地增長。與此同時,被訴三國為了維持其市場份額,向中國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產品。由于被調查產品價格下降,進口量維持在較高水平,迫使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價格下降,導致中國國內產業(yè)銷售收入、稅前利潤、投資收益率、庫存和籌資、投資能力等主要經營指標惡化,虧損嚴重,企業(yè)生產和經營陷入困境。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
本案中,被訴方提出的抗辯意見認為,調查期內,申請人的一些經濟指標(產量、銷售量等)上漲,未發(fā)生申請人所主張的損害。
調查機關經調查核實后認為,被訴方上述觀點根據不足。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申請人滄州大化TDI產品銷售價格因受被調查產品價格的影響,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28.20%。雖然由于國內需求的拉動,申請人TDI產品的產量、銷售量2001年比2000年分別增長了54.02%和35.57%,但由于價格原因,同期銷售收入不僅沒有增長,反而下降了2.79%。銷售收入的下降嚴重影響了企業(yè)的稅前利潤,調查期內,盡管企業(yè)努力降低銷售成本和相關費用,但稅前利潤仍急劇下降, 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2618.96%,企業(yè)出現嚴重虧損局面。另外,從TDI產品庫存急劇增加、企業(yè)財務狀況惡化、員工工資水平下降、企業(yè)無力擴大再生產等方面看,被訴三國向中國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實質損害是客觀存在的。
5、被調查產品出口國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
本案被訴國被調查產品生產企業(yè)調查問卷指標匯總數據顯示,2000年和2001年,日本、韓國、美國被訴企業(yè)被調查產品生產能力合計分別為75.48萬噸和92.81萬噸;出口量合計分別為30.30萬噸和37.99萬噸,其中,出口中國合計分別為10.55萬噸和10.72萬噸。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出口國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進行評估后認為,日本、韓國、美國具有較大的被調查產品的生產能力和出口能力,中國已成為其出口被調查產品的主要市場,被訴三國具有向中國市場進一步低價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可能性。
六、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系
(一)被訴三國向中國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產品是造成中國國內產業(yè)實質損害的原因
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來自被訴三國的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呈上升趨勢,市場份額占據中國國內市場相當大的比重,其進口價格呈大幅下降趨勢。同時,由于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國內同類產品之間質量相當,競爭條件相同,其出口到中國的被調查產品價格直接壓低了國內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并導致價格呈明顯下降趨勢,使得國內同類產品銷售收入不能與產量、銷量同步增長,并呈現下降趨勢。調查期內,盡管中國國內產業(yè)努力降低銷售成本和相關費用,但由于被調查產品的大量低價進口,致使中國國內產業(yè)銷售收入、稅前利潤、投資收益率等主要經營指標惡化,企業(yè)生產和經營陷入困境。中國國內產業(yè)受到了實質損害。
(二)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調查機關對可能使中國國內同類產品產業(yè)受到損害的其他因素進行了調查。現有證據表明,損害并非由于以下因素造成:
1、國內需求變化。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尤其是化工等相關行業(yè)的迅速發(fā)展,國內對TDI產品的需求量呈增長趨勢,因此,可以排除需求變化給國內產業(yè)發(fā)展帶來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2、消費模式變化。調查期內,中國國內沒有限制TDI產品使用的政策變化,沒有發(fā)現由于其他替代產品的出現導致中國國內TDI產品市場萎縮的事實。
3、貿易受限和國內外競爭狀況。調查期內,國內TDI產業(yè)發(fā)展沒有遇到國內外生產商限制貿易的做法,也沒有遇到國家出臺限制該產業(yè)同類產品貿易行為的有關政策。國內外的正當競爭沒有導致中國國內TDI產業(yè)遭受損害。
4、其他國家(地區(qū))相關產品進口情況。中國海關統(tǒng)計數據表明,調查期內,被訴三國向中國出口TDI產品的數量占到同期中國TDI產品總進口量的大部分,而其他國家(地區(qū))合計進口量遠不及被訴三國的進口量。
5、技術發(fā)展狀況。中國國內TDI產業(yè)生產設備幾乎都是引進國外先進裝置。生產企業(yè)應用先進技術,通過嚴格的質量管理,產品質量不斷提高,其產品與進口產品在性能、質量和技術水平上相似。國內產業(yè)所受到的損害并非因技術落后造成。
6、國內產業(yè)同類產品出口狀況。調查期內,沒有發(fā)現中國國內TDI產業(yè)對外出口同類產品情況,不存在因出口原因對國內產業(yè)造成的負面影響。
7、國內產業(yè)管理水平和生產率情況。調查期內,中國國內TDI產業(yè)經營管理狀況良好,相關企業(y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有所提高。2001年國內產業(yè)勞動生產率比2000年增長較大,沒有發(fā)現經營管理不善及生產率降低而導致產業(yè)遭受損害的情況。
8、不可抗力因素。調查期內,國內TDI產業(yè)未發(fā)生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產設備運行正常,生產經營未受到意外影響。
綜上所述,調查機關根據對現有證據的分析和評估后認定,被訴三國向中國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產品是造成中國國內甲苯二異氰酸酯產業(yè)實質損害的直接原因。
七、最終裁定
在本案的調查期限內,經全國人大十屆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存在傾銷;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的進口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對中國的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型號為TDI80/20)產業(yè)造成了實質損害;并且商務部認定日本、韓國、美國向中國傾銷被調查產品與中國國內產業(yè)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