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為了讓納稅人盡早享受減稅紅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過渡期”),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并執行新的稅率表。
稅法什么時候開始實施?{C}{C}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18年8月31日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為讓納稅人盡早享受減稅紅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執行新稅法過渡期政策。
得稅法過渡期政策的具體內容是什么?{C}{C}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對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減除費用進行扣除,并適用新稅率表。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 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元的 | 3% | 0 |
2 |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對納稅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減除費用進行扣除,同時適用新的經營所得稅率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 所得額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
1 | 不超過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計算計稅?{C}{C}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用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計算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和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其中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和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應納第四季度稅額按照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和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的權重計算。
具體如下:
(1)月(季)度預繳稅款的計算。
本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累計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
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
(2)年度匯算清繳稅款的計算。
匯繳應補退稅額=全年應納稅額-累計已繳稅額
全年應納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